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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新指引切中两大要害私募哭诉将没有活路

发布时间:2021-01-07 12:08:55 阅读: 来源:钓箱厂家

理财周报3月2日迅近日,一份由中国银监会内部发送的关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通知在信托公司之间迅速传播。私募人士称此《操作指引》将使其“没有活路”。

“这份旨在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营行为和保障证券信托投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操作指引》,确实有助于规范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该操作指引之中的两条新规定,将让阳光私募陷入相当艰难的境地。”北京一阳光私募界人士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不少市场人士也觉得该《操作指引》的某些条款并不是特别适当,但以“政策方面的东西,不方便发表看法”为由拒绝采访。

两条新规剑指私募生存之本

“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阳光私募或将面临严重财务赤字

2月25日,理财周报记者通过各种途径终于辗转拿到了这份《操作指引》原文。

被私募界人士称为将陷阳光私募于艰难境地的第一条操作指引是: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乍一看这条指引没什么,该是你的业绩报酬还是你的,只是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但对阳光私募而言,这或将直接威胁到它们的生存底线。

阳光私募基金日常的收支情况究竟如何?理财周报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上海一阳光私募公司人士。

“阳光私募一般按照0.5%来提取固定管理费,有的要高一些能达到1%,但是这一部分是要跟信托公司分的,很多只能提取到0.25%。以管理1个亿的资产来计算,收取的管理费只有25万元。但是,一家普通的阳光私募,10人左右的规模,加上办公费用、调研费用、研究报告等信息费用,一年的固定支出普遍要在两三百万元,管理费的收入远远低于支出,会出现大幅亏空,而且不少阳光私募管理的资产只有几千万,而且不少产品的期限都有3年左右甚至是5年,根本难以生存。”该人士指出。

这位人士跟记者进一步举例:“以较大的阳光私募星石投资为例,星石大概管理六七个亿的资产,按照1%的管理费计算,每年管理费收入为600万—700万元,但其实星石提取的管理费是达不到1%的,除去固定开支,也所剩无几。就算是大的阳光私募,这样弄下去也活不了多久,更不用说很多小的阳光私募了。”

北京一私募基金经理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这一条规定实际上做不到,如果这样做的话,阳光私募这个行业就无法做了。”

“信托公司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阳光私募恐无生存空间

如果说《操作指引》第十八条对于阳光私募而言是当头棒喝的话,那该指引的第二十一条就称得上是釜底抽薪了。

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

“这一条是致命的,这样的话阳光私募基本没法做了。”一位北京阳光私募基金经理表示,“现在信托的结构一般是四方:投资顾问(实际管理人,就是平常所说的阳光私募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发行平台),托管行和证券托管人,但是新通知要求私募由信托自己实际管,就是要求投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自己,那基本就没有阳光私募什么事了。”

这位人士进一步指出:“信托公司自己根本没有投研团队,如果信托公司自己组建投研团队,那阳光私募基金跟公募基金基本就没有什么区别了,一些好的基金经理之所以愿意去做阳光私募,就是因为想做自己的事业,证明自己,做出自己的风格,去信托做,还不如留在基金公司。”

私募对策:

欲缩短委托期限,一年强制清盘

那么,阳光私募基金对银监会刚刚发布的《操作指引》又会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

“信托私募必须在信托终止时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这会逼迫阳光私募将信托计划设定较短期限,或者1年后就强制清盘,否则投资顾问公司就会亏损,不过这样要支付较高成本。”

“也可以先发行一期产品,做出成绩来,后面的客户再按照原有的地下私募模式进行。”阳光私募界人士对新指引也并非没有变通的方法。

24日下午,记者致电上海盈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尚未接到信托公司对于该《操作指引》的通知,在记者把该《操作指引》的有关条款对她叙述之后,其表示:“业绩提成必须要在清盘时提取,这条对我们公司影响不大,公司旗下的产品一般在1—2年,时间还算较短,可能对一些小的阳光私募影响较大。”

但该人士同时指出:“前不久我们公司已经跟信托公司商议了几只新产品的发行计划,都是期限为2—3年的产品,如果真按这个指引操作的话,前期商议的相关产品应该都要重新来谈了。”

尚未接到《操作指引》通知的阳光私募可能并不多,不少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已经紧锣密鼓的开始采取应对之策。

“我们刚刚开完会,就是在商议这个事情,最近几天都在讨论这个事情。”上海一阳光私募北京分公司经理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

但其表示,事出突然,目前仍没有完善的应对之策,并且拒绝透露更多的可能应对细节。当记者询问,听说最近不少阳光私募界人士联名上书银监会希望就该《操作指引》进行进一步沟通时,该人士表示,对这件事情有所耳闻,但该公司并未参与其中,而且该人士反过来询问记者觉得上书沟通一事能收到多大的效果,明显表示对此举心存担忧。

不过记者采访的多位阳光私募界人士表示,基于某些操作条款的可行性考虑,银监会应该会对某些操作条款做出一定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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