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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18年存废拉锯战

发布时间:2020-07-13 11:08:43 阅读: 来源:钓箱厂家

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在实施18年后,终于在修法修正案(九)中彻底消失。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删除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引发强奸与嫖宿界定之争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最近几年一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废止嫖宿幼女罪的提案。

“这是一个有缺陷的罪名,我一直对它的废止充满信心。”朱征夫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这个被朱征夫评价为“有缺陷的罪名”是在1997年被写入刑法的。当年刑法修改时,将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单列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罪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撰文回忆,当时的立法思路是嫖宿幼女独立成罪,更有利于保护幼女的权益,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当时的立法环境和立法初衷来看,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这一罪名的起刑点是5年,不仅高于强奸罪的3年起刑点,就是在刑法中也是比较少见的,像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赵秉志解释称,从起刑点高这一点就不难看出法律要严惩这一罪行的目的与决心。

然而,立法者的良好愿望,当年就陷入争议。司法机关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如何界定?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批复,引发了“嫖宿幼女罪”的首次轩然大波。

同年3月,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朱苏力在一个刑事论坛上,发表演讲《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对批复提出强烈质疑。

他认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钱或有势的人,他们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

朱苏力的观点应者云集,可反对者同样不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靖宇公开发文,提出朱苏力的观点“是源于其对刑事司法实践了解的不够深入,特别是对我国的侦查实践不太了解的缘故”。

污名化带来的二次伤害

2003年的激烈争议,只是一个“预热”。

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4年5年间,各级法院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到了2009年,仅这一年公安部门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就有175人。加之2009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曝光,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国社科院刘白驹、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代表、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各级妇联、维权机构也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建议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

上述“主废派”以习水案(5名涉案公职人员均按嫖宿幼女罪量刑)为例,认为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的最高刑则是死刑,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对此,赵秉志指出,最高刑偏低,没有死刑,确实会令嫖宿幼女罪对“一嫖再嫖”或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缺少束缚力和威慑力。

除了刑罚设置的问题,朱征夫一直觉得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本身就值得商榷。

“设立这一罪名的初衷虽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幼女,但实际上该罪名对幼女有污名化之嫌。”朱征夫指出,嫖宿这一罪名本身就预先将幼女判定为了卖淫者,但实际上未成年幼女根本不具备自主决定性行为的能力,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

朱征夫指出,在实践中,被“嫖宿”的幼女,第一次基本都是被诱骗、被胁迫甚至被暴力就范的。而事后犯罪人会象征性地给予被害幼女一些钱财,将强奸行为变为存在“金钱交易”的嫖宿行为,在一些幼女提供性服务的案件中,也基本上都是受他人所操纵。

“主废派”认为,嫖宿幼女罪给受害幼女打上“卖淫女”的标签,对受害女童造成二次伤害甚至终身伤害。

就在这样的声浪中,刑法修正案(八)修法启动。嫖宿幼女罪继续保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孙晓梅的答复称:“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有的提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

转机与最终废除

2012年5月,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相继发生性侵幼女事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再次掀起高潮。

当时,新浪微博发起“你是否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投票,7万多人参与,超90%赞成废除。一些网站制作专题,“谁把受害幼女变成‘妓女’”?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等维权机构,也通过微博发起活动,“召开专家研讨会,探讨嫖宿幼女罪议题”。

“主废派”同样在坚持。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孙晓梅再提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议,并公开表态:“嫖宿幼女罪不废,我就没完。”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再次给“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划界:“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对于“嫖宿”的口径大幅收紧。朱征夫指出,此次意见可以说对嫖宿幼女罪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只要是幼女,不管犯罪嫌疑人知不知道,有无金钱交易,都将一概以强奸罪论处”。

2014年起,刑法再次大修。去年8月、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嫖宿幼女罪仍保持原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3年年底给孙晓梅的回复,透视出个中原因。

法工委称:(嫖宿幼女罪争议)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解释说,最高法等四部门2013年发布的上述意见,已经有效防范了上述执法环节层面的问题。最近两年,法院宣判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因此,从司法实务角度考虑,是否废除这个罪名意义不大。

但上述观点未能被“主废派”接受。

今年6月二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6月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和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等人,都公开表态,认为应该利用本次修法机会,给嫖宿幼女罪画上句号。

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幼女权益?正是从这方面出发,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体现出“民有所呼,会有所应”。

“不可否认,嫖宿幼女罪在设立之初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其后的实践中确实出现了种种问题,此次修正案能够最终废除这一罪名是合乎法理的。”赵秉志强调,废除该罪,有利于保障刑法的统一适用,能更好地保护幼女权益,并避免了将受害幼女定义为卖淫者所造成的二次伤害。此举同时说明了立法机关在积极回应社会的关切,并力图促进法条更加科学、合理。

朱征夫对此表示认同,他补充指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并不是终点,对于幼女的保护必须关口前移,从防范工作做起。(记者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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